清华大学分工会小额经费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清华大学分工会小额经费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为加强分工会小额经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额经费的来源

1.分工会会员(及非事编人员上缴工会)的会费。

2.校工会按分工会会员人数拨款。50人以下的分工会按200元/每人拨款;超过50人的分工会,每超过1人,按100元/每人拨款。

3.校工会按分工会离退休人数拨款20元/人年。

4.分工会获得优秀分工会、先进分工会后,校工会给予的拨款。

5.特色活动成果奖拨款。

二、小额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1.文体、宣传活动等门票购置及活动用车。

2.文体用品及设备维修费。

3.订阅各种报刊杂志。

4.看望住校外患病教职工的交通费、停车费。

5.文体活动的奖品。名次奖品标准不超过:一等奖80元/人次,二等奖60元/人.次,三等奖40元/人.次,纪念奖20元/人.次,平均标准不超过50元/人次。

6.文化体育活动可开支服装费,标准不超过300元/套年。

7.参加校工会活动所用照片冲扩和光盘制作等费用。

8.座谈会的开支,标准不超过30元/人次。

9.各种活动讲座酬金,开支标准不超过300元/人小时。

10.参加校工会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汇演等活动可开支餐费,开支标准不超过30元/人次。

11.看望患病教职工购买慰问品,开支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12.为满60岁以上(含)、逢整十岁生日的会员过生日,可购买慰问品,开支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13.购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时,需向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购买。所购资产由校工会建帐,所有权归校工会。分工会有使用权,并负责保管、维护。

三、不得开支小额经费的事项

1.各种罚款、保险费。

2.不得以各种理由发现金到个人(讲座酬金除外)。

3.除慰问患病教职工以外的食品。

4.私车的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

5.公园年票、非本市的门票、交通卡一卡通;充值费等。

6.个人的消费卡及充值。

四、小额经费的报销

1.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发票(或校内通用收据),并具备以下十项内容,即台头(中国教育工会清华大学委员会)、日期、编号、税务局章、单位发票专用章、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齐全并相符)、开票人签章。发票面值在500元以上(含500 元),请上网查询发票真伪,打印发票的证明,将发票证明附在发票后面一起报销。

2.不得开具体育用品文化用品”下列总金额的发票。必须逐项填写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发票下附购物清单)。

3.2000元以上的支出需到校工会借支票。借支票的手续是:分工会财务委员填写借款单,经主管财务的工会主席签字,盖分工会章后,到校工会财务室办理。

4.报销发票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工会负责人(主管财务的主席或副主席)三人签字。

5.所请款项和所借支票请在五日内报销。

6.支票支出与现金支出的报销单需分开填写。

7.报销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经费时,需附上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表方可报销

五、小额经费报销截止日期

每年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期, 为保证年终账面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一致,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不签发支票、不办理汇款。每年12月20日为各分工会本年度小额经费清零截止日,各分工会及时结清小额经费借款。

六、小额经费报销的公开

1.每年12月25日前,各分工会采取合适方式向本单位工会全体会员公布本年度经费的收入和支出详细内容(根据各部门工会收支册的内容)。

2.每年12月30日前将小额经费的公开内容报校工会财务部,作为分考核分工会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