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工会工作规定

清华大学工会工作规定

(2012年12月清华大学教职工第七届暨工会会员第十九届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等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学校工作的支柱作用以及工会大学校的作用。

第四条 工会协助和支持学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监督学校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教职工的密切联系,依靠教职工开展工作。工会坚持以教职工为本,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大局,为把清华大学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而奋斗。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参与学校及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条 参与协调劳动人事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八条 帮助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业务素质,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改革。

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系列活动,开展教学竞赛、技能培训和岗位创新活动,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

第九条 做好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宣传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工作。关心教职工生活,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做好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组织好教职工的互助活动。

第十一条 做好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做好会员的发展、教育工作。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加强分工会的作用,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建设“模范教职工之家”。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营造和谐的校园文化。

第十四条 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的管理工作。工会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5年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4-7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八条 工会常务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下设业务、女教职工、青年、民主管理等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各分工会根据党委建制组建。分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分工会委员会选举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的同意,选举结果报校工会批准。

分工会委员会由3~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委员应明确工作分工(可兼任)。

第二十一条 工会干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清华大学工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清华大学第十四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1990年5月18日)通过的《清华大学工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